长丰县“三达标一美丽”水利工程灌区达标明城、吴店、吴岗和杨湾等四个灌区信息化设备采购及安装
招标公告 长丰县“三达标一美丽”水利工程灌区达标明城、吴店、吴岗和杨湾等四个灌区信息化设备采购及安装
更新时间 2024-06-25
关键词
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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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长丰县“*达标*美丽”水利工程灌区达标明城、吴店、吴岗和杨湾等*个灌区信息化设备采购及安装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

*、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长丰县“*达标*美丽”水利工程灌区达标明城、吴店、吴岗和杨湾等*个灌区信息化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答疑

(项目编号:**************)

各投标人:

问:招标文件:第*章 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业绩要求:近*年,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项目业绩,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类似项目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万元的水利工程信息化(或智能化或自动化)业绩以及第*章 评标办法 评分标准表 *.*.*(*)商务评分标准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 近*年,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有*项类似项目业绩得*分,累计不超过*分。类似项目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万元的水利工程信息化(或智能化或自动化)业绩。注:投标人应提供合同协议书、验收证明材料等的扫描件(如验收证书或合同甲方开具的证明等)。如合同无法体现签订日期、服务内容等评审因素的,须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商务及技术文件初审业绩不作为加分项。

基于以上事实:特定金额业绩即作为初审资格条件又作为加分项,我司认为严重不妥。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相关,特定金额合同业绩条件的设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百***号认定,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诉求:建议保留初审业绩条件,修改评标办法,对加分项的业绩金额不做具体限制。

答:本项目为工程货物,执行招标投标法,投标人业绩设置不违反规定,招标文件不予修改。

招标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招标人:长丰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政务中心

联 系 人:代恒社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楼

联系人:俞凡

联系电话:****-********、****-********

长丰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第*次办理流程公开

*天*小时**分**秒

  •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
  • 交易中心见证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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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小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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