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合庐产业新城科技孵化园分布式光伏项目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
合庐产业新城科技孵化园分布式光伏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
各投标人:
*.招标文件“第*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对初步设计方案深化设计”中未写明建议编制要求,这里的编制要求能否采用“承包人建议书及实施计划”中的建议编制要求,“建议编制如下:(*)页面排版要求:纸张:**;行距:固定值**磅;页边距:上*.*厘米,其余均为*.*厘米;(*)字体图片要求:字体:宋体;标题:*号;其他为*号;图表图片大小由投标人自行决定;(*)编制篇幅:对初步设计方案深化设计和承包人建议书及实施计划的篇幅不超过**页;(*)投标结合工程实际特点及需要,国家及地方现有工法规范已有的内容无需重复编制。”
回复:“对初步设计方案深化设计”无编制篇幅要求,投标人自行编制提供。
*.招标文件“第*章 发包人要求”中“*、性能保证指标”提到“本项目光伏组件采用*型单片功率不低于*****组件,且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总承包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请问:“总承包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相关资料是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还是中标后提供?
回复:中标后提供。
*.本项目业绩要求:第*类:
(*)合同协议书。
(*)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
我公司符合条件的屋顶光伏项目业主单位为民营企业,电站投资主体也是民营企业,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因此无法提供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网站查询或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但业绩均为真实有效业绩,相关证明材料有发改部门备案的相关材料、供电接入方案、业主单位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双方合同、竣工报告以及供电部门的并网报告等证明材料。因此,为确保招标的公平性,建议修改业绩要求。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业绩业主单位为民营企业的,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或者工程竣工报告或供电部门的并网报告等),否则不予认可。
回复:第*类修改为:
“(*)合同协议书。
(*)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或提供供电部门盖章的并网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检验意见单等)。
(*)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或供电部门盖章的并网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检验意见单等)”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合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台湾农民创业园合铜路与广巢路交叉口科技服务中心办公楼*楼
联系人:吴工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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