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庐江县土地整理及产业综合开发(*期)项目—白山-石头-庐城*号地块(庐城镇区域)项目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
庐江县土地整理及产业综合开发(*期)项目—白山-石头-庐城*号地块(庐城镇区域)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
各投标人:
“庐江县土地整理及产业综合开发(*期)项目—白山-石头-庐城*号地块(庐城镇区域)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变补疑如下:
*、变更公告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相关政策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 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号)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 号)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承包人必须在合肥市市域范围内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合政办〔****〕**号文件)执行。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已按《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合造价〔****〕 * 号及《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规定包含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 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作为不可竞争费,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无需在“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单独列出,中标后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专户设立、工资支付等事宜。”现变更为“(*)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 *** 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 号)及安徽省、合肥市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承包人必须合肥市相关文件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合肥市相关文件执行,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及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关于发布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合造价(****)* 号)及《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规定执行。中标后承包人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专户设立、工资支付等事宜。”
*.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竣工验收中**.*.*其他要求“(*)......对承包人恶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配合工程审计的,发包人有采取处罚措施的权力”变更为“(*)......对承包人恶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配合工程审计的,发包人有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力”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联合):庐江县乡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庐江县庐城镇人民政府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北路**号
邮 编:******
联系人:刘玥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金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云谷创新园**栋****室
邮 编:******
联系人:张工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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