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别山(鄂东)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暨市中心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期)检验科、病理科、输血科净化
设备及安装澄清答复函(*)
各投标人:
湖北华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黄冈市中心医院的委托,对大别山(鄂东)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暨市中心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期)检验科、病理科、输血科净化设备及安装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考虑到项目的特殊性,采购人于****年*月**日组织了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对招标文件做出了相应的修订。后于****年*月**日在监管部门备案,并在《湖北政府采购网》、《黄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后于****年*月*日在上述网站上发布了延期公告,又于****年*月**日发布了澄清答复函。
现根据潜在投标人****年*月**日提出的澄清要求,答复如下:
问题*、招标文件第**页,技术评分表。招标文件**页“全钢结构实验台”详细参数要求中,有多项要求太过具体,多项限定过于具体,具体到产品参数就是某*家的生产的产品参数。例如:参数要求中有“****标准全钢结构台面:要求采用**.***厚优质最新*代耐腐蚀实芯理化板,双面耐腐蚀,表面采用电子束固化技术(***)处理,台面甲醛释放量检测达到国家标准(*******-****)**级的技术指标要求,甲醛释放量检测结果值为<*.****/*,柜体采用*.***厚优质冷轧钢板,表面经酸洗、磷化、均匀环氧树脂粉末喷涂。”*******已经更新,应为****最新版本的,其中**为最高要求,但是即使是**级的技术要求,对甲醛的要求也仅仅是<*.***/*,而标书要求是<*.****/*,这要求明显的过于苛刻,对于目前市场主流试验台厂家,大部分都达不到这个苛刻的要求,标书中这项要求明显的存在排它性。另外关于其他多项设备材料的技术参数,例如生物安全柜、洁净工作台等,其技术参数要求太过于详细,详细到就是某品牌的具体技术参数,每个厂家的产品的参数肯定不可能是*样的,或多或少都有不同的差异,例如招标文件**页中关于“洁净工作台要求”有过滤效率为**.***%的要求,以及“控制面板采用轻触式开关”的要求,如果有个厂家过滤器效率为**.***%的产品,超过了标书要求,但是其控制面板却采用的按键式,和标书要求的轻触式不同,则按照标书评分标准,要被扣*分,但是这能说明扣*分的这个产品质量低于标书要求吗?明显是不能的!这对其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标书中关于众多设备材料,采用某品牌的详细技术参数作为评分标准,是体现不出招投标法所要求的公平公正的精神的。招投标法第***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应该取消。”招标文件中关于多项设备的技术参数,例如上面所说到的“洁净工作台要求采用轻触式面板”等技术要求,实际上与履行本次项目合同以及评定产品质量是没有关系的,而标书却采用来作为评分要求,这与上述的招投标法第***条相违背。招标文件中带★号的设备材料要求第*方提供检测报告,据我公司询间查询多家*线产品生产商(详见后附表)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中生物安全柜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博科(鑫贝西),且我方与该公司销售经理联系得知该授权在招标前两个月已授权给其他公司,不再授权,具体调查资料见后。这些项明显不符合招投标法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我方怀疑是否有控标的嫌疑。若贵方觉得我方提出的问题不合理,请举出符合每个带★号的设备材料条件的其他*个以上的生产商供我方参考。
答:依据《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中相关内容要求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章“投标人须知”第*条“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日以前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将视其为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后就招标内容提出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年*月**日专家组已对文件的商务、技术条款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资格条件、商务要求,未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也未出现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相关情形。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没有要求或者标明某*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为了更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采购人才设置这些要求。如果提出澄清要求的投标人认为这些技术规格是引用了某*个供应商的技术规格,那么这些技术规格只是“参照”或“相当于”。欢迎选用正偏离的产品参与投标。
后于****年*月**日采购人再次组织专家组进行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进行了回复,专家组*致认为该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和技术参数具体合规、合理合法,无须修改。
问题*、第**页评分项,“近*年(****年*月-****年*月)投标人具有类似项目经营业绩,每提供*个得*分,此项最高得**分。”业绩要求中项目类似业绩要求设置多达**个,评分高达**分,并且对于年限又有近*年的具体要求。这对中小型企业或者近期成立的企业不公平,存在明显的排斥性和招投标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相违背。招投标法第***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应该取消。
答: ****年*月**日专家组已对文件的商务、技术条款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资格条件、商务要求,未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也未出现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相关情形。
另外,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相关要求,招标文件第**页已作出政策支持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其它内容不变,此次澄清答复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
采 购 人:黄冈市中心医院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湖北华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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