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两江新城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恒力总部基地周边道路(*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泸州两江新城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恒力总部基地周边道路(*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罗滨
电话:****-*******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街道云台路**号*楼***室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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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泸州两江新城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
行政相对人代码_* (统*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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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 (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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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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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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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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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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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尹德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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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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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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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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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恒力总部基地周边道路(*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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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龙马潭建函〔****〕*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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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类别 |
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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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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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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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内容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恒力总部基地周边道路(*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州两江新城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恒力总部基地周边道路(*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和关于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本项目主要建设市政道路*条,总长约*****。其中:长桥路长约****;励志路长约****。道路等级均为城市主干路,标准路幅宽度***。主要工程包括路基及路面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通信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工程等。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占总投资比例的*.*%。 本项目属于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中的“新建快速路、主干路;城市桥梁、隧道,根据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恒力总部基地周边道路(*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泸市发改行审〔****〕*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沱江新城,根据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号),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相关规划。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项目建设中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同时”制度,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的前提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包括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施工废水主要为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养护废水、汽车和机械设备及地面冲洗产生冲洗废水,全部通过集水沟收集后进入沉淀池进行沉淀中和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依托周边农户旱厕处理后用作农肥。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场地、物料的管理工作,落实洒水降尘、运输车辆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堆料场等不得设置在保护目标附近,不得对沿线敏感点造成影响。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用低噪声机械设备;严格控制施工车辆运输路线并合理安排运输和施工作时间,夜间(**:**~*:**)禁止产生对周边造成环境噪声影响的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后方可实施; (*)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场地办公生活区产生的生活垃圾经垃圾桶袋装收集后暂存于垃圾集中收集点,由市政环卫部门统*清运处理;建筑垃圾主要包括砂石、石块、碎砖瓦、砂浆、包装材料等杂物,尽量充分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运至建筑垃圾处置场进行处置。 (*)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营运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确保项目运营期环境安全,并根据安全风险类别,落实相关安全管控措施。 *、本项目未设置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备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项目建设中若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由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请相关部门按照《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泸委办〔****〕**号)的规定,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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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决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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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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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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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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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统*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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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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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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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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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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