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叙永县绿洁建材有限公司水基岩屑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单位:泸州市叙永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 周显金
电 话: ****-*******
地 址: 叙永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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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叙永县绿洁建材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 (统*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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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 (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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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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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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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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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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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牟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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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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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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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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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叙永县绿洁建材有限公司水基岩屑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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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叙永建函〔****〕*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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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类别 |
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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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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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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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内容 |
叙永县绿洁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叙永县绿洁建材有限公司水基岩屑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目在*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叙永镇钓鱼台村*社建设,现批复如下: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新建收集池用于储存水基岩屑,配套建设彩钢棚、防渗设施等。项目建成后用水基岩屑替代部分页岩原料用于制砖,原料调整后生产能力不发生任何变化。项目禁止收集处理钻井泥浆、油基岩屑。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项目根据县经济商务科学技术局《*川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表》(川投资备【****-******-**-**-******】****-****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在原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实施,不新增用地。项目建设在采取了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可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无制约因素,项目选址合理,建设可行。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 *、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开发方式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整改和运行,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全面及时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作业方案,落实施工期废水和固废处置措施,有效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避免施工扰民。 (*)落实并优化大气污染防治措。厂区道路全硬化,原料堆场密闭,采取喷雾降尘措施;破碎废气通过封闭式集气罩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隧道窑废气经双碱湿法脱硫设施处理,均通过***高排气筒达标排放;运输车辆密闭,地面及时进行清扫并喷淋降尘,合理安排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 (*)落实并优化废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用作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车辆清洗废水、脱硫设施废水、水基岩屑沉淀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落实并优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管理,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产噪设备采用基础减振等措施降噪;加大厂区及道路绿化,控制运输车辆车速,厂内低速行驶,优化车辆进出线路和时间;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夜间不进行生产,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且不扰民。 (*)落实并优化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本项目原料为*般工业固废,严禁参杂危险废物,须严格控制产品质量,产品质量须达到相关行业标准。收集粉尘、脱硫石膏返回制坯工序配料,不外排;不合格砖粉碎后作为原料,重新用于生产;工作人员生活垃圾统*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机油经危废暂存间收集暂存后,部分回用润滑,不可回用部分需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落实并优化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加强源头控制、做好厂区内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物的跑、冒、滴、漏,避免污染物渗漏对区域地下水、土壤环境造成影响。 (*)落实并优化环境管理措施。建立环保管理机构,认真履行日常环境管理职责;加强环保设施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的管理及维护,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 *、总量控制:技改后,根据报告表预测,全厂*氧化硫排放量:*.***/*、全厂氮氧化物排放量:*.***/*。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同时”制度;项目应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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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决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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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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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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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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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统*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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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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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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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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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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