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川奇格曼药业有限公司*车间新建*个医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李春
电话:****-*******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春华路*段**号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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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川奇格曼药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 (统*社会信用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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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 (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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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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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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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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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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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姚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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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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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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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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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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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建函〔****〕**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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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类别 |
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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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书名称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川奇格曼药业有限公司*车间新建*个医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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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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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内容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川奇格曼药业有限公司*车间新建*个医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川奇格曼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川奇格曼药业有限公司*车间新建*个医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公司拟停止原*车间内单唾液酸*己糖神经节苷脂钠原料药项目的生产,拆除部分设备,在原*车间新建**吨/年异香兰素、**吨/年酒石酸*乙酯、**吨/年脯氨醇、*吨/年*-醛基苯硼酸,利用部分原设备,增加相关反应釜并完善配套设备设施。项目总投资约***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及泸州市“*线*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位于泸县神仙桥化工园区内,项目建设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严格执行“*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异香兰素生产线产生的硫酸雾及有机废气采用“碱液喷淋+干式过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脯氨醇生产线还原、淬灭反应产生的含氢有机废气收集采用“碱液喷淋+干式过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脯氨醇生产线产生的其他有机废气以及酒石酸*乙酯生产线和*-醛基苯硼酸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采用“碱液喷淋+***焚烧”处理后达标排放。储罐产生的酸雾依托生产线的“碱液喷淋+干式过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有机废气依托生产线的“碱液喷淋+***焚烧”设施处理;污水处理站相关设施、池体产生的废气收集采用“喷淋+光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加强物料存储、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等的环境管理,落实各项控制和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完善厂区“雨污分流”系统,车间工艺废水、车间及设备冲洗废水、真空泵排水、化验废水、废气处理装置废水等依托公司现有废水处理站预处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输送至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处理排放。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步优化厂区布局,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转移和处理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污染。项目外委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规定。 (*)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按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管线敷设应尽量“可视化”。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工作,进*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与政府、园区、相关单位间的环境风险联控机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并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加强自动监测等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开展相关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加强项目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协调管理,提高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率,不断提高清洁生产及管理水平,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报告书核定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全厂废水主要污染物在进入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前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经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需在排污许可证重新申领时予以确认。 *、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本项目排污前必须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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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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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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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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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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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统*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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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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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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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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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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