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泸县立石镇晏坪家庭农场生猪标准化规模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李春
电话:****-*******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春华路*段**号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泸县立石镇晏坪家庭农场 |
行政相对人代码_* (统*社会信用代码)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冷小刚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建函〔****〕**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泸县立石镇晏坪家庭农场生猪标准化规模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县立石镇晏坪家庭农场生猪标准化规模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泸县立石镇晏坪家庭农场: 你单位报送的《泸县立石镇晏坪家庭农场生猪标准化规模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单位于泸县立石镇*溪村 * 组和玄滩镇龙凤村 * 组实施生猪标准化规模猪场建设项目,建设保育舍、育肥舍、隔离区、生活区以及集污池、污水处理站、废水储存池、堆粪棚等,项目建成后年出栏生猪*****头。项目总投资约***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及泸州市“*线*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严格执行“*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措施。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清运、处理,加强猪舍管理,圈舍风机排气进行除臭处理。干粪棚及污水处理站相关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收集经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沼气经脱水和脱硫处理后作为燃料使用。落实各项控制和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旱地作物灌溉标准后,用于厂内绿化浇灌以及达成协议的消纳用地灌溉,修建废水储存池和输水专管,做好灌溉的管理工作。你单位应配套足够面积的消纳用地,以确保养殖废水的合理处置利用。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泵类、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优化养殖管理方式,加强厂房、绿化带隔声效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转移和处理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污染。项目外委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动物防疫要求做好病死猪、防疫废物等的处置工作。 (*)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按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可靠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操作,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并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加强自动监测等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开展相关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同时”制度。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请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 |
|
许可决定日期 |
****/*/** |
|
有效期自 |
****/*/** |
|
有效期至 |
长期 |
|
许可机关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社会信用代码 |
****************** |
|
当前状态 |
* |
|
数据来源单位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社会信用代码 |
****************** |
|
备注 |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