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泸州长江机械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招标公告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泸州长江机械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6-21
关键词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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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泸州长江机械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王要才

电话:****-*******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春华路*段**号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泸州长江机械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

(统*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张勇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州长江机械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建函[****]**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州长江机械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州长江机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泸州长江机械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公司拟于原厂区西侧新建厂房和辅房约*.*万平方米,购置设备约***台/套,进行高精密旋锻加工、坯件锻造加工、机加工、热处理等,并配套建设检测实验室。项目建成后,年产新能源汽车电机轴***万件。项目总投资约*****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及泸州市“*线*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位于泸州高新区——机械装备产业园、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内,所在园区已开展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建设符合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锻压废气经湿式喷淋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渗碳淬火废气经火炬燃烧处理后达标排放;热处理车间抛丸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锻压车间抛丸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清洗废气经负压收集+冷凝回收处理系统处理达标排放。

(*)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地面清洗废水、产品和渗碳淬火清洗废水、检测废水、喷淋塔废水等经自建的废水处理站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输送至城南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输送至城南污水处理厂处理。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步优化厂区布局,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各种固体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的环境管控,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避免*次污染。项目外委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规定。

(*)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好*般防渗区、简单防渗区分区防渗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确保项目运营期环境安全;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报告表核定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全厂废水主要污染物在进入城南污水处理厂前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氨氮*.***/*,经城南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需在排污许可证重新申领时予以确认。

*、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同时”制度。本项目排污前必须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许可决定日期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长期)

许可机关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社会信用代码

******************

当前状态

*

数据来源单位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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