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济南台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玻璃制品涂装、丝印及配件产能提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济南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邮 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关于济南台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玻璃制品涂装、丝印及配件产能提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 |
济环建验[****]****号 |
****年**月*日 |
验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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