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月*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即日起*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大同市城区恒安大街市政务大厅第**号窗口
邮 编:******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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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高县*对营***分散式风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同环函(服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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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同*里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小站跌水至大庆公路桥段)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同环函(服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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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同市荣森型炭有限公司高效清洁燃烧、炭化活化炉及洁净炭小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同环函(服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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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同市洁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吨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同环函(服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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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灵县朋宇锌业有限公司 年产**万吨锌合金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同环函(服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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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表)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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