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 信息分类: | ******/** |
内容分类: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机构: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名 称: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暂缓审批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环巢湖天然气高压管线工程庐江-巢湖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环巢湖天然气高压管线工程庐江-巢湖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根据《报告书》和你公司提供的管线坐标点位,项目部分选线位于巢湖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条和《安徽省贯彻落实中央第*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在巢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获批前,停止审批巢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
鉴此,我厅决定暂缓审批《环巢湖天然气高压管线工程庐江-巢湖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厅委托合肥市、芜湖市、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庐江县、巢湖市、含山县、无为县生态环境分局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函之日起**日内向我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函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年**月**日
抄送:
合肥市、马鞍山市、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庐江县、巢湖市、含山县、无为县生态环境分局,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