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20年4月15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招标公告 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20年4月15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更新时间 2020-04-15
关键词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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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年*月**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

关于黑龙江省宁安市石岩镇东和村山砂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牡环建审****〕**号

****年*月**日

牡环建审〔****〕**号

关于黑龙江省宁安市石岩镇东和村山砂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安市丰浩砂石开采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由哈尔滨泽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黑龙江省宁安市石岩镇东和村山砂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拟建地点位于宁安市石岩镇东和村,矿区东侧为农田,南侧、北侧和西侧为林地。矿山储量及服务期限:采区面积为*.*********,矿区内建筑用风化砂资源量(***)****** **,可开采量********,设计年产量*×*****/*,设计服务*年。工程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合理安排时间,避开雨季,大风天气禁止施工,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减少施工机械造成的扬尘、粉尘等污染,施工场地扬尘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夜间禁止施工,选用低噪音、低振动设备,对排放高强度噪音的施工机械设备应设置减振隔声装置,施工车辆行至村屯时减速慢行,确保施工期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标准限值要求。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环卫部门统*处理。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剥离过程进行洒水抑尘,表土土堆及时压实播撒草籽,场内道路定期进行洒水抑尘。采取措施后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运输车辆途径居民区等敏感区域时降低车速,减少在大风天气运输,运输车辆加盖苫布。

(*)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新建*座*****防渗沉淀池,雨水经沉淀后全部用于生产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堆肥处置。

(*)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剥离的表土暂存在排土场内,土堆表面及时压实撒播草籽,用于植被恢复;排土场*周设置挡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市政环卫部门统*处理。

(*)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安装消声器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中的*类标准要求。在水泵出口安装柔性接头;将挖掘机、装载机等主要高噪声设备进行减振隔声处置。禁止使用超过噪声限值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经过居民区时应当减速缓行,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合理安排运输时间,预留环保资金,对运营期各敏感点进行跟踪监测,对超标敏感点采取噪声污染治理措施。

(*)加强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占地,减少对地表植被的破坏,严禁猎捕野生动物,减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采完的平台进行绿化,各种施工活动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排土场使用结束后,及时进行土地平整,进行植被恢复。采场和排土场外设置截流沟。项目服务期满矿山闭矿时,企业应对采矿区和排土场的采区生态恢复措施,对场地进行清理、平整,种植当地常见林木,恢复植被。

(*)风险防范保护措施

建立矿区露天开采作业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技术参数施工,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控制和减少环境风险带来的影响和危害。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同时”制度。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由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牡丹江市宁安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要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转交牡丹江市宁安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如果出现市政府进行规划或土地调整等情况时,建设单位应按市政府有关要求执行。

*、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牡丹江市西*条路***号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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