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批文 |
* |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科研大楼及检测中心项目 |
湖吴环建[****]**号 |
****年*月*日 |
见附件 湖吴环建【****】**号-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科研大楼及检测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公告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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