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将我局****年*月*日作出的*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常胜西路**号
邮政编码:******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决定
文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衡环发〔****〕**号 |
湖南衡阳衡南堆子岭*****变电站*****送出工程 |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阳供电分公司 |
衡环发〔****〕**号 |
湖南衡阳祁东白地市(彭家湾)*****变电站*****送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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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环发〔****〕**号 |
湖南衡阳苏家村~新敏雅*****线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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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环发〔****〕**号 |
湖南衡阳清水*****变电站*号主变扩建输变电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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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环发〔****〕**号 |
湖南衡阳衡阳县樟树*****变电站*号主变扩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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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