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海南西部中心医院新增*台***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南西部中心医院:
你院报送的《海南西部中心医院新增*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项目位于儋州市伏波东路*号,海南西部中心医院内。建设内容为:在医院内急诊医技楼*层新建***机房*间,配备**** ****型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台(Ⅱ类射线装置)。
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限值之内。我厅同意你院按照《报告表》所述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严格执行环保“*同时”制度,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该项目的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由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该工作场所不再使用后,必须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准后方可另作他用。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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