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政务大厅)/******** 通信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号新城大厦 联系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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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公众参与说明 |
* | 江苏省中医院牛首山分院*期工程.*** |
关于江苏省中医院牛首山分院*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宁环建告〔****〕**号 | ****.*.** | 江苏省中医院牛首山分院*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