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月**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序号 |
审批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 |
株环评表[****]*号 |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宁港流域(不含主港)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株环评表[****]*号 |
* |
株环评[****]**号 |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株洲市枫溪污水处理厂*期及配套管网工程 株环评[****]**号 |
本公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