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月*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序号 |
审批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 |
株环评[****]**号 |
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炎陵县工业集中区西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 株环评[****]**号 |
* |
株环评[****]**号 |
株洲时代华昇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功能性聚酰亚胺薄膜产业化项目 株环评[****]**号 |
本公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