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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味美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许可决定
大环验准字[****]******号
大连味美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我局于 ****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你(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经审查,大连味美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号*层建设 “大连味美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项目经营面积约为****㎡,经营内容为美食广场档口租赁,主要提供中餐、快餐、小吃服务。项目环境噪声经监测符合国家《社会生活环境质量标准》(*******-****)中的*类标准的要求;项目共设有*个隔油池,厨房及餐具清洗间排放的废水经隔油处理后排入化粪池,经厌氧处理后与其它污水排入市政管网;该项目产生的含油废气经净化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排烟管道排烟口位于*楼屋顶平台处, 排气口高度约**米。在运营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要求:
*、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准擅自拆除闲置环保治理设施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环保设施完整有效;
*、动力设备及环保设施须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动力设备正常运行,环保设施完整有效;
*、不准擅自增设使用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的设备设施。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条、第***条,《建设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条第*款规定,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大连味美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 你(单位)取得本批准文件后,应当履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义务。
如不服本许可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