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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市第*中学旧楼改造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许可决定
大环验准字[****]******号
大连市教育局:
****年*月**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我局于 ****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你(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经审查,大连市教育局在中山区解放路***号建设 “大连市第*中学旧楼改造项目”,项目规划新建建筑总面积*****㎡,总投资约****万元。建设内容包括教学楼、音乐厅、食堂、办公楼。该项目冬季采暖采用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噪声经监测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类标准的要求;项目食堂含油污水经隔油处理后与其它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项目食堂产生的含油废气经净化装置处理后, 通过专用烟道有组织排放。在运营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要求:
*、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准擅自拆除闲置环保治理设施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环保设施完整有效;
*、动力设备及环保设施须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动力设备正常运行,环保设施完整有效;
*、不准擅自增设使用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的设备设施。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条、第***条,《建设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条第*款规定,我局做出以
大连市第*中学旧楼改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 你(单位)取得本批准文件后,应当履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义务。
如不服本许可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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