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政务大厅)/******** 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号新城大厦 联系人:南京市环保局环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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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年*月**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 |||||||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批复下载 |
* | 关于第*.*代***-***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噪音、固体废物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 | 宁环验【****】*号 | ****.*.** | *.*代***-***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 | 电气硝子玻璃(南京)有限公司 | 南京市栖霞区液晶谷片区广志路北侧 | 关于第*.*代***-***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噪音、固体废物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