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年*月**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环评科)
通讯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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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环评字[****]**号(关于上高县瑞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异地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宜环评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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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环评字[****]**号(高安中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磷酸法活性炭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
宜环评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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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环评字[****]**号(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西省佳和牧业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宜环评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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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环评字[****]**号(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西省樟树市昌付牧工商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宜环评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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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审批决定内容已在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专题建设环评影响评价栏目里及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