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政务大厅)/******** 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号新城大厦 联系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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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年*月**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批复下载 |
* | 关于南京地铁**号线*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宁环建【****】*号 | ****.*.** | 南京地铁**号线*期工程 | 南京地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南京市雨花台区、秦淮区、江宁区 | 关于南京地铁**号线*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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