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政务大厅)/********、******** 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号 联系人:南京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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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年**月**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批复下载 |
* | 关于*波段双偏振固态多普勒天气雷达项目环评批复意见的函 | 宁环辐(****)***号 | ****年**月**日 | *波段双偏振固态多普勒天气雷达项目 | 南京市气象局 | 高淳区慢城南路 | 关于*波段双偏振固态多普勒天气雷达项目环评批复意见的函.*** |
* | 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扩建*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 | 宁环辐(****)***号 | ****年**月**日 | 扩建*台***项目 | 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 | 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公园北路**号 | 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扩建*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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