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西宁市南山东路***号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邮 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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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合乐(海南)***千伏变电站第*台主变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青生发〔****〕***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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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新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青生发〔****〕***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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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冷湖*****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青生发〔****〕***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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