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统*社会信用代码:******************),刘金江(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号)(以下简称《办法》)《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常环环评[****]*号)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常州市****年第*、*季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抽查工作,发现由你(公司)编制的《江苏绿赛格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年处理处置废乳化液(****)*****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分。
根据《办法》第***条第*款“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向其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信用管理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要求。我局根据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你(公司)登记的地址信息,向你(公司)邮寄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但因地址信息有误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快件无法送达,现通过本公告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函(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对上述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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