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川暄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万吨特种涂料及树脂类新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广安*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新增产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段**号
邮编:******
已经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 |
年产*万吨特种涂料及树脂类新材料建设项目 |
广环审批〔****〕**号 |
****.**.** |
* |
新增产品技改项目 |
广环审批〔****〕**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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