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联系人: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处
****年**月**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盐常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常环审[****]**号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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