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批准海南*芝堂药业有限公司中试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示
*、项目名称:海南*芝堂药业有限公司中试车间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海口市海口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建设单位:海南*芝堂药业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北京普然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海南*芝堂药业有限公司中试车间建设项目位于海口市海口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心地理坐标为* ***°**'**.**",* **°**'**.**"),本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栋中试车间、*栋试剂库、乙醇储罐区及接建办公楼。项目用地为原厂区预留车间用地,占地面积******。本项目主要产品为***(低分子量岩藻糖化糖胺聚糖)原料药,年产量*.***/年。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占总投资的*.**%。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施工期
根据现场调查,本项目已完成中试车间、*座试剂库、乙醇储罐区、*栋办公楼等主体工程建设、设备安装,施工期已完成,无遗留环境问题。
*、运营期
(*)水环境
本项目实施后,生产废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的污水通过市政管网排污白沙门污水处理厂。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为****/*,根据水量平衡,目前每天进入污水站处理量约为****/*,拟建项目污水排放量为**.****/*,污水处理能力满足需要拟建项目需求。
现有污水处理站出水能够满足《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最严标准值,满足中试车间项目污水排放标准要求。
项目产生的污水经以上措施处理后,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
(*)环境空气影响结论
针对生产工艺产生的废气,采用水喷淋塔装置处理,通过高***的排气筒排放,氯化氢、非甲烷总烃(乙醇)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要求,***、氯化苄,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附录*中******计算结果限值要求。针对无组织废气:乙醇罐采用地埋式,可有效降低小呼吸过程中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在储罐装卸溶液时采用平衡管,可有效杜绝大呼吸废气的产生,非甲烷总烃(乙醇)无组织厂界最大落地浓度为**.***μ*/**,满足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经预测,尾气吸收塔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其最大落地浓度均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附录*中浓度限值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附录*中******计算结果限值相应标准要求;乙醇罐区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出现在下风向***处,乙醇最大落地浓度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附录*中****浓度限值,且占标率较小,对周边环境空气影响很小。
(*)声环境
本项目运营后,各厂界预测点昼间最大噪声预测值为**.****(*)~**.****(*),夜间最大噪声预测值为**.****(*)~**.****(*),均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类标准限值要求,敏感点处昼间噪声预测值为**.****(*)~**.****(*),夜间噪声预测值为**.****(*)~**.****(*),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类区标准;因此,在对本项目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再经距离衰减后,不会对周围声环境质量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固体废物影响结论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海参碎屑和泥沙、纯水制备工艺中产生的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反渗透膜、*般废弃包装物等;危险废物有**-*离心分离杂质*、**-*离心废液(含苄索氯铵)、**-*浓缩精馏废水(含***、氯化苄)、喷淋废水(含乙醇、***、氯化苄)、废离子交换树脂、化学试剂废包装物等。其中,海参碎屑、泥沙、废活性炭、废反渗透膜、*般废弃包装物定期交给环卫部门统*清运。**-*离心分离杂质*、废离子交换树脂、化学试剂废包装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离心废液(含苄索氯铵)、**-*浓缩精馏废水(含***、氯化苄)、喷淋废水(含乙醇、***、氯化苄)先作为危废在厂内的危废暂存间暂存,然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鉴定,如果属于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如果不属于危废则按废水处理,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因此本项目固体废物均可得到合理处置,符合“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总体原则。
*、听证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海口市滨海公园*号海口市政务服务中心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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