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关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号百花园*幢*单元*层*****号房屋(第*次拍卖)的公告
资产处置单位:*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公告时间:****.**.** **:**:**
竞买公告
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的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如过户要求、违章情况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违反相关规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法院划扣并产生其他司法处罚等后果,请理性参拍!
*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关于拍卖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号百花园*幢*单元*层*****号房屋的公 告
*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湖北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户名:湖北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号百花园*幢*单元*层*****号房产,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起拍价******元,保证金*****元(起拍价**%),加价幅度为****元或单次加幅的倍数。
*、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时止(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承办法官联系统*安排看样,看样时间*般安排在拍卖开始前*至两个工作日。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 *、拍卖方式: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为人民币****元,起拍价即为拍卖保留价,至少*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被执行人、买受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过户所产生的税费,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处理。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费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处理。
*、本标的如存在超面积部分或其他违章情形,买受人须无条件接受有关部门处理,费用自付;有关土地政策由买受人自行到有关部门咨询。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前与本院联系。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优先购买权人须在竞买开始*天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优先购买权人提供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 *、淘宝网司法平台是本院对拍品进行司法处置的唯*交易平台,本院未委托任何第*方机构及中介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及提供任何形式的看样服务,各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年*月**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请自行至*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款事宜)。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 ***********
淘宝技术咨询:***-***-****
联系地址:湖北省*堰市邮电街**号
*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