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要求 (*) 房屋出租人应为下列单位和个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 要求房屋产权清晰,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如为转租房,应提供原合同以及业主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房屋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须提供承诺函)。 (*) 对于企业,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合法的注册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已完成“*证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须提供由工商部门核发的已加载统*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覆盖房屋租赁或承诺合同签订前(或付款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覆盖房屋租赁。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信誉良好,最近*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最近*年没有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没有出现招标文件中的承诺条款与中标后实际服务情况出现重大偏差等不良信誉记录(须提供承诺函)。 (*) 可提供正规的房屋租赁发票。 (*) 单位负责人为同*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谈判应答,同*业主不得同时以多个房源参加项目应答。 (*) 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