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因*宗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项目用地的基本情况如下:
地块 编号 | 项目名称 | 座落 | 面积 (公顷) | 用途 | 拟土地使用权人 | 土地来源 | 供地方式 |
******** | 平和县芦溪镇蕉路村枫坪老人活动中心 | 芦溪镇蕉路村 | *.**** | 居住用地-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老人活动中心) | 平和县芦溪镇蕉路村民委员会 | 集体土地 | 使用 |
公示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若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公示期满若无异议,我局将依法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联系单位:平和县自然资源局利用农转股
单位地址:平和县小溪镇团结南路**号
联系电话:****-*******
平和县自然资源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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