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
所在地: 山西省晋中介休市
债权本息:*****.**万元
债权情况:
截至基准日****年*月**日,上述*户债务企业在我公司债务本金余额合计*****.**万元,利息合计为*****.**万元(包括利息、罚息、复利等,最终以法院认定的为准),本息金额共计*****.**万元。基准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
分户资产情况:
债权项目*——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债权项目
债权情况
截止****年*月**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拥有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债权本息总额*****.**万元,其中本金*****.**万元,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等)合计*****.**万元,贷款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抵押物为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采矿权;质押物为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保证人为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任长生、焦爱花、任晓飞、梁晓俊,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存在担保最高额限度。基准日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
企业概况—债务人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
统*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任晓飞
成立日期:****年**月**日
注册地址:介休市义棠镇田村大佛寺沟
注册资本:*****万元
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煤炭销售,煤炭洗选。生产加工冶金焦、焦油、耐火材料;碳素石墨化加工。煤焦仓储、运输、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汽车*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抵押物情况
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采矿许可证号为:***********************的采矿权为该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于****年*月**日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现已更名为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办理了采矿权抵押备案,抵押备案通知编号为晋国土资矿抵备字[****]第**号。
质押物情况
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股权为该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并于****年**月**日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的编号为(晋)股质登记设字[****]第***号,质权登记编号为******************。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贺耀富
成立日期:****年**月**日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号
注册资本:*****万元
经营范围:批发*售生铁、铁矿粉、煤炭、焦炭、煤制品、有色金属(限制品除外)、机电设备、矿用机电设备、化工产品(限制品除外)、建材、家具、装潢材料;以自有资金对煤炭企业的投资;大型煤化工产品的加工、煤炭洗选;铝矾土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保证人*: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
统*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斌
成立日期:****年**月**日
注册地址:介休市张兰镇沟底村
注册资本:*****万元
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保证人*: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
统*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英杰
成立日期:****年**月**日
注册地址:介休市义棠镇田村
注册资本:****万元
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保证人*:任长生,男,汉族。
保证人*:任晓飞,男,汉族。
保证人*:焦爱花,女,汉族。
保证人*:梁晓俊,女,汉族。
法律情况
****年**月*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晋**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元及截止****年*月**日的利息********.**元以及自****年*月*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利息损失仍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被告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任长生、焦爱花、任晓飞、梁晓俊、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在其享有的上述第*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的采矿权和被告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最高额权利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任长生、焦爱花、任晓飞、梁晓俊、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决作出后,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因不服判决内容提起上诉,****年*月**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晋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变更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晋**民初***号民事判决第*项为: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元及截止****年*月**日的利息********.**元以及自****年*月*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利息损失仍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维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晋**民初***号民事判决第*项、第*项、第*项:即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任长生、焦爱花、任晓飞、梁晓俊、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在其享有的上述第*项债权范围内对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的采矿权和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最高额权利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债权项目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晋**执***号。进入执行阶段后,我司于****年*月与债务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将于****年*月底到期。
资产亮点
*、该债权已进入执行阶段,债务人与我司签订了阶段性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将于****年*月底到期。
*、该债权以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股权及采矿权及作为抵/质押担保措施。
*、主债务人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系涉煤企业,在当前煤炭行情下,具备*定价值。
债权项目*——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债权项目
债权情况
截止****年*月**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拥有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债权本息总额****.**万元,其中本金***.**万元,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等)合计****.**万元,贷款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任长生、焦爱花、任晓飞、梁晓俊,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基准日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
企业概况—债务人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
统*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英杰
成立日期:****年**月**日
注册地址:介休市义棠镇田村
注册资本:****万元
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
统*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任晓飞
成立日期:****年**月**日
注册地址:介休市义棠镇田村大佛寺沟
注册资本:*****万元
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煤炭销售,煤炭洗选。生产加工冶金焦、焦油、耐火材料;碳素石墨化加工。煤焦仓储、运输、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汽车*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保证人*: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统*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刘清苗
成立日期:****年**月**日
注册地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义安镇路鑫工业园区*号园内
注册资本:*****万元
经营范围:焦炭、煤气加工提炼;销售:煤炭及制品,碳素制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保证人*:任长生,男,汉族。
保证人*:焦爱花,女,汉族。
保证人*:任晓飞,男,汉族。
保证人*:梁晓俊,女,汉族。
法律情况
****年**月**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晋**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贷款本金********.**元、利息*******.**元(计算至****年*月*日);及至贷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任长生、任晓飞、焦爱花、梁晓俊对本判决第*项确认的被告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诉讼保全申请费****元,由被告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任长生、任晓飞、焦爱花、梁晓俊共同负担。
该债权项目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晋**执***号。进入执行阶段后,我司于****年*月与债务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将于****年*月底到期。
资产亮点
*、该债权已进入执行阶段,债务人与我司签订了阶段性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将于****年*月底到期。
*、主债务人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系涉煤企业,在当前煤炭行情下,具备*定价值。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如采用债权转让方式处置,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人不受此限制)。
处置方式:公开债权转让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交易条件:*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同等条件下,优先*次性付款。若采取分期付款,付款期限不得超过*年,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剩余转让价款需按照不低于*.*%/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受让方未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前,不进行资产交割过户、不变更执行主体、不解封查封资产等。)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裁定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欢迎投资者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查阅资料及咨询相关问题。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唐经理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太原市迎泽西大街**号
邮政编码:******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
分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梁经理
联系电话:****-*******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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