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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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
转让方名称 | 广西梧州华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广西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委托方广西梧州华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仅公开挂牌转让其持有的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股法人股,股权比例*.**%,委托方对被评估单位缺乏控制权,无法协调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相关的账本、凭证、资产权属、合同等资料,且无法协调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所涉及的资产、负债进行现场调查。对于以获取分红为目的的小股权,本次评估已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对委托方提供的分红公告、股金证、分红凭证、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上述资料结合市场调查对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测算。 *、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资料。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如本项目挂牌期间只产生*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相应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北交所按规定返还。 *、若非转让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意向受让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任何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能在*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若因受让方不具备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而导致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未获得监管机构核准或者导致监管机构不批准标的股权的转让,继而导致标的股权无法转让给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承诺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通知》、《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是否满足以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等条件,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为保护各方合法利益,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同己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该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对标的企业的各种情况充分了解,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本方了解并认可接受本项目披露的全部内容,己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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