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张家口国泰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注册地(住所) | 河北省张家口市(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京张奥园区宣顺*街*-**号) | 法定代表人 | 甄邯伟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电力供应、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工程施工、风能发电工程施工、仓储服务(不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节能工程施工、热力生产和供应、冷气生产和供应、城镇燃气经营、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计算机数据中心工程施工、清洁能源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及存储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国泰绿色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 | ||
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 | **.******* | ||
河北嘉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 |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月**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万元,实缴资本***万元。其中转让方国泰绿色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为***万元,实缴资本为***万元;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为***万元,实缴资本为***万元;河北嘉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为**万元,实缴资本为**万元;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为**万元,实缴资本为**万元。*、标的企业股东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标的企业**%股权、河北嘉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持有标的企业**%股权、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标的企业*%股权,如上述股权转让项目先于本项目成交,则需要征询上述股权转让项目受让方是否行使对本项目的优先购买权。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项目进展。*、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国泰绿色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张家口市桥东区站前东大街**号河北国控北方硅谷高科新城**号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周炳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网综合能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决议文件名称 | 国网综合能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意国泰绿色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张家口国泰智慧能源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张家口国泰智慧能源有限公司**%股权 |
转让底价 |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含已交纳的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年内*并付清,受让方需就剩余款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从支付首笔款项日至全部交易价款支付完成日)的利息。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截止信息披露期满,(*)仅征集到*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股权重新披露,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的相关服务费,其余作为对转让方的损失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规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支付剩余交易价款、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书面承诺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要求的情形。*.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本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信息以及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完成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独立判断自愿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本标的;(*)本方同意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需按照信息披露的分期付款支付要求支付交易价款,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如本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未按照分期付款支付要求提供担保的,同意转让方扣除已交纳至北交所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对转让标的重新挂牌交易;(*)本方同意如采用*次性付款方式,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将剩余价款*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本方同意若本方出现上述保证金扣除条款中任意*条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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