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政府储备用地的请示》(东自然资〔****〕***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东山县自然资源收购储备中心收回属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东地划(****)**号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中的****.*平方米(折*.**亩)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政府储备用地。
*.同意东山县自然资源收购储备中心编制的《东山县自然资源收购储备中心关于收回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政府储备用地的方案》,具体由该中心按方案办理,以确保本收回地块依法入库。
此复。
东山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