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济宁市东门大街樱花园小区18号楼4单元1层西户营业房租赁权
招标公告 2、济宁市东门大街樱花园小区18号楼4单元1层西户营业房租赁权
更新时间 2024-08-22
关键词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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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济宁市东门大街樱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层西户营业房租赁权
资产类别 房产
转让方名称 济宁市实验幼儿园
标的名称 ****
交易机构名称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价款形式 金额
挂牌价格 *****元(人民币)
挂牌期间 **工作日
挂牌日期 ****-**-**
是否自动延期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 (*)竞买人须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依法经营,服从管理;不得从事非法和危害公共环境卫生安全的活动。不准从事营业性娱乐、酒吧、互联网上网等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商业活动;不准从事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类、气味浓厚、易产生噪声类及其它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安全的经营活动;不准经营有损师生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项目;不准经营饭店、***、音像店等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安全有影响的行业。 (*)本次拍卖起始价是*年租赁权的价格,成交总额是成交价和租赁期限的乘积,拍卖标的对应的房屋面积未经测绘部门测绘,仅供参考,以其对应的房屋实际面积为准,成交的年租赁价格不因面积的改变和调整。 (*)出让人具备交房条件后通知买受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进行房屋交接,自合同签订房屋交付之日起,承租人自行承担租期内使用房屋所产生的维修维护、装饰装修、水、电、物业管理、税费等各种费用和环保、安全环保主体责任。 (*)房屋租赁权按现状拍租,承租人进驻使用前应自行检查房屋及水、电、暖等附属设备设施的安全和质量情况,对存在渗漏、短路、裂缝或其他安全风险的部位和不能正常使用的设备设施须提前维修维护,消除房屋及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 (*)承租人负责房屋及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保护各项设备设施及自身经营商品及设备设施免遭损坏。承租人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增设他物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费用由承租人负担。承租人装修改造房屋或者增设他物,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范要求,不得改变和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租人赔偿。装修、增设他物时应向出租人提供室内及门头的设计方案、装修图纸,经出租人签字认可和备案后方可施工,合同期内,不可擅自更改室内及门头的设计方案。 (*)租赁合同期满和因承租人违约致使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租人须于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日内腾空房屋,将房屋全部交还出租人。房屋装饰装修、改善部分及增设他物等归出租人所有。不论何方装修,已形成固定结构的,*律不能拆除和破坏,完好无偿交付出租人使用,室内设备设施、生活经营用品等逾期未移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产权,出租人有权处置,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其它部分原状或承担恢复原状实际发生的费用。 (*)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损坏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故障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承租人拒不维修,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租赁期内,遇到政府拆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承租人承担因租用房屋所产生的的*切费用和税金。包括但不限于租用房屋期间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互联网费、暖气费、 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卫生、垃圾清运、消防、安全、环保、经营税费及各项维修等费用。 (**)承租人逾期不向出租人支付租赁保证金或租金,除应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应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的滞纳金,出租人从租赁保证金扣除相应费用或罚款的,承租人应在*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承租人不能按时支付租金、保证金或其它任何费用的,在承租人逾期*日后,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全部承担。 (**)承租人所租赁的门前实行*包管理:①包卫生:无乱扔乱倒,乱排乱贴等。②包秩序:无乱堆乱晒,乱停乱养等。③包绿化:无乱攀乱毁,乱种乱占等。 (**)承租人从业人员非本埠人口的须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身份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须提供由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承租人须配合辖区计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做好防盗、防火和门户安全防护。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自行办理相关的手续并配备消防干粉灭火器,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因承租人管理不善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切法律责任。 (**)承租人经营过程中的商业经营和用工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在租赁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经济纠纷均由承租人全部负责,与出租人无关。 (**)租赁期内,承租人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必须安全使用房屋、水、电、暖、空调、燃气等设备设施,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切损失及发生的所有安全、环保、意外事故等都均由承租人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租赁期内,买受人因自身经营或其他原因提出《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承租人应当继续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至出租人再次将退租房屋出租给他人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当日,另外,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买受人于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日内向出让人指定账户支付违约金,拒不交纳的,违约金从房屋租赁保证金余额中扣取,余额不足或买受人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出让人依法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出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产生的所有费用。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再参与出让人组织的所有所属房屋经营租赁权拍卖项目,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损失。 ①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的 ②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或转租、分租给第*方的 ③违反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增设他物或不承担维护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设施损坏的 ④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⑤连续**日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或拒不服从出租人管理的 ⑥经营管理不善且给出租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如期交还该场地。逾期交还或交还场地不符合要求的,承租人须继续按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倍支付租金,直至承租人交还场地符合要求为止。每逾期*日,承租人按照年租金的千分之*承担违约金。 (**)原租赁户参与竞买未竞拍成功的,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限期搬迁保证金,请自行于原租赁期终止之日后*日内搬离原房屋,房屋的装饰、装修归出让人所有,或按照出让人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地面、水电设施、门窗配套等),出让人不承担原租赁户对租赁房屋进行的装修、改造等任何费用。如拒不搬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原租赁户按期搬离,待搬迁完毕无任何纠纷后退还其限期搬迁保证金。 (**)如出现原承租人未按规定时间腾空搬离,长期强行占用成交拍卖标的对应房屋,影响买受人租赁经营使用超过*个月,买受人自愿放弃拍卖标的的,经出让人同意,可以将买受人所交纳的成交价款、租赁保证金和佣金,不计息原数退还买受人。 (**)原承租人未竞得房屋租赁权,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搬离,买受人又不自愿放弃拍卖标的的,出让人将采取法律手段强制原租户清空搬离。在此期间,出让人、拍卖人没有补偿买受人损失的义务,买受人自行做好延时交房带来的后果。出让人将在房屋清空后*日内与买受人签订《济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并移交房屋。 (**)本次拍卖活动若发生争议,*致同意提请拍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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