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南花园村经济合作社07008号地块097662号资产1253.97平方米房屋及0.33亩院落出租
招标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南花园村经济合作社07008号地块097662号资产1253.97平方米房屋及0.33亩院落出租
北京市朝阳区王*营乡南花园村经济合作社*****号地块******号资产****.**平方米房屋及*.**亩院落出租
交易项目编号:********************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浏览次数:*
全市统*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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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王*营乡南花园村经济合作社*****号地块******号资产****.**平方米房屋及*.**亩院落出租 |
细分类别: | 普通商业用房 | 坐落(地址): | 朝阳区王*营乡南花村王*营北路南 |
不动产权证证号: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房屋使用现状: | 使用中 | 证载用途: | 居民服务业 |
附属设施: | 无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他项权利内容: |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否 |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 |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拟出让期限(年): | *年 |
拟出让用途: | 居民服务业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 | 挂牌总金额(元): | *******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 |
延牌次数: | |
交纳金额(元): | *****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
公告价格(元): | *******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 建筑面积:*.*元/平/天,院落*****元/年/亩,租金半年付,上付款。 *.受让方需缴纳*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征地、占地、拆违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受让方将积极配合拆除工作,不享受拆迁补偿。 *. 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合同签订日期不作为起租日期,出让方房屋自交付日期作为受让方房屋起租日期,具体交易条件以合同中约定为准。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受让方须为北京市朝阳区依法工商注册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 *、 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并提交农交所。 *、 受让方的受让资格需由出让方出具书面确认。 *、 受让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无涉及黑名单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 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建筑面积****.**平方米,院落*.**亩。 *. 该标的项目业态为服务业,项目用途为居民服务业。 *. 占地*至:东至:*环西,西至:马路,南至:大洋物流,北至:王*营北路。 *. 该项目挂牌及交易后,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让,由出让方于**日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房屋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 该标的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具备消防验收手续,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 *. 该标的所占土地规划用途为绿地。 *. 受让方纳税纳统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 *. 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 该标的原承租合同与****年**月**日到期,新合同签订需在原合同到期后执行。 **. 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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