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定于****年**月*日上午**时至****年**月**日上午**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本次拍卖标的物:
车牌号为皖******江铃全顺牌车*辆,车辆识别代号:*****************,初次登记日期:****-**-**,表显里程:******公里,车身颜色:白色,该车辆网络询价最终参考价:*****元。
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拍辅机构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拍辅机构统*安排,联系电话见本公告最后部分。看样时间为公告期内(节假日除外)。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分钟。
*、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请亲自实地看样,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拍的,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拍卖标的物按照现状进行交付,标的物权自拍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标的物可能存在的例如交通违章扣分、罚款等其他欠费情况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办理标的物产权过户时产生的税费等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竞买人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请自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切责任。
*、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有意竞买者须以自己的名义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在相应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本标的物竞得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帐号:*******************,开户联行号:************),拍卖余款须在****年**月**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份)、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份)、有效授权委托书(特殊情况下买受人本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时提供)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大道与凤凰大道交叉口西***米)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标的物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退回原支付账户,均不计利息。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拍卖辅助机构及拍卖平台不确保竞买人能获得担保贷款的资格。竞买人*旦举牌,则视为接受本公告要求且须在竞得该标的物后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不得以未完成担保贷款手续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支付交易价款,否则即为买受人悔拍,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标的物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切法律、经济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拍卖辅助机构及拍卖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本公告中关于标的物的其他相关情况可以咨询拍卖辅助机构,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执行法官。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有。
承办人:杨法官
联系电话:***********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执挥中心,****-*******
法院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大道与凤凰大道交叉口西***米。
辅助机构:祥源辅拍
辅助机构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汇金广场*座****室
辅助咨询电话:***********/***********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