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名称 | 中海航集团国际航运有限公司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国机工程董决字〔****〕**号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机械工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可以选择采用人民币或美元支付保证金及交易价款,(*)若意向受让方以人民币作为本项目支付货币,则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若意向受让方以美元作为本项目支付货币,则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之前交纳交易保证金美元**万元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受让资格。*、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或转让方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次性原额无息返还。*、意向受让方应在成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次性交纳全部成交价款(已经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受让方以人民币作为本项目支付货币的,将剩余交易价款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受让方以美元作为本项目支付货币的,将剩余交易价款交纳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选择采用美元作为本项目支付货币的,按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剩余交易价款。*、与保证金、交易价款相关的汇付和退汇等银行手续费及所有与受让标的资产相关款项的汇付等银行手续费由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自行承担。*、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査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査。如发生意向受让方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扣除违约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产权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受让方应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前往标的资产所在地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与转让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以标的资产移交时点为界,船舶移交前标的资产发生的*切费用及保管责任由转让方承担;船舶移交后,标的资产发生的*切费用及保管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自行承担*切风险、责任及所有相关费用。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移交逾期给转让方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所有损失,受让方需无条件予以承担。*、意向受让方在提交报名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本方同意按标的资产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我方对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对船舶新旧程度、能否使用、配件是否齐全、数量等与资产相关的情况及相应*切瑕疵完全了解,完全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切责任与风险,不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我方承诺已知晓并同意本次资产转让需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已知晓并同意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的规格、品质等,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本方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已经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至北交所或转让方指定账户(具体视结算币种而定);(*)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仅适用于人民币结算方式);(*)本方同意在移交时由交易双方对船上剩油进行现场测量,油价参考移交时所在地区前*个工作日的市场价格(不含税)作为结算依据进行核算,移交当日本方需*次性将剩油款付清,并直接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同意转让方不向我方提供剩油款发票;(*)本方知晓并同意本项目如采用美元支付,涉及到的交易价款资金结算,均按本项目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结算;(*)本方同意本项目交易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未明确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本方同意按照成交金额的*%向交易所支付基础服务费,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此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踏勘安排 | *、意向受让方如需现场踏勘,可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向转让方提出踏勘申请并按约定时间进行现场踏勘,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发生的风险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踏勘地点:视实际情况确定。*、踏勘联系方式:耿轶,***********。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本项目标的资产为“中海航**”散货船,由中远南通川崎造船厂于****年**月**日建造完工,总吨位**,***.**吨,净吨位**,***.**吨,船长***.**米,型宽**.**米,型深**.**米,设计吃水**.***米,空船排水量****吨,满载排水量吨**,***吨,载货量**,***吨,主机为*台沪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 ** ** ********* ******* ********* *****,柴油发电机为********-**** ***** **** **** *******台,应急发电机为*** ******** **** **** *****台;该船舶船籍为中国,船级社为***,交船地点国内。*、本项目标的资产证载所有权人为国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中海航集团国际航运有限公司与国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以及《授权委托书》,转让方中海航集团国际航运有限公司已取得相关授权和许可,作为本项目转让方对标的资产“中海航**”散货船进行正式披露转让。本项目成交后,由转让方中海航集团国际航运有限公司与受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本项目标的资产为在航船舶,于****年*月*日完成最后*次特检,具备国际航线船检***证书,克令吊**吨×*台(已停用)。权属清晰,无抵押、无担保、无转租。*、本项目转让底价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方提供全额船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本项目公告内容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请各意向受让方严格遵守相关约定。*、标的资产移交地点:中国沿海港口的锚地或码头,具体地点由转让方选择,并提前*个工作日通知受让方预计的船舶交接时间和地点。标的资产移交方式:受让方自提。标的资产以移交时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或资产质量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标的资产移交时,须由交易双方对船上剩油进行现场测量,油价参考移交时所在地区前*个工作日的市场价格(不含税)作为结算依据进行核算,移交当日受让方需*次性将剩油款向转让方付清。*、标的资产移交后,受让方不得使用原有船名、标识等与转让方相关标志符号。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时(以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保证事项 |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在报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船舶买卖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履行受让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相关要约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则中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况。 |
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或转让方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自行申请*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
其他 | |
意向受让申请电签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