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定于****年**月**日上午**:**时至****年**月**日上午**:**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本次拍卖标的物:
车牌号码为浙******宝骏牌汽车中文品牌:宝骏;厂牌型号为**********发动机号码为***********车辆识别代码为*****************车身颜色:灰色使用性质:非运营出厂日期:****年*月**号;机动车状态:查封、违法未处理、罚款未处理;保险终止日期:****年*月**日;检验有效日期:****年*月**日;国产/进口:国口;行驶里程: ******.****(表显)
双方当事人议价:人民币*****元;
起拍价: 人民币****元;
保证金: 人民币****元。
增价幅度:***元(以及其整倍数)。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拍辅机构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统*安排,联系电话见本公告最后部分。看样时间为公告期内(节假日除外)。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分钟。
*、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特别提醒:车辆违章情况,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标的物按照法律规定交付,竞买人请亲自实地看样,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拍的,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切已知和未知瑕疵。任何原因导致拍卖不成功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标的物权自拍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拍卖标的物权属变更时的相关税、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请自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切责任。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上述手续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欠审、欠费、欠交强险车船使用税、交通电子违章罚款、违章扣分以及其他税费等全部事宜和款项均由买受人处理并承担。违章、扣分、罚款由买受人自行到交管部门查清。
特别提醒:该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所产生的看护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进入停车场时间为****年*月**日,每月超过*天按*个月计算,每月停车费用为***元)
*、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始拍卖前*天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日即视为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可参与竞买;优先购买权人届时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与竞买,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应于开拍前*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竞买人身份参与竞买。不参与竞买的可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有意竞买者须以自己的名义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在相应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本标的物竞得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单位:临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临泉支行;账号:************开户联行号:************),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等)到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请在附言栏注明拍卖标的物并在缴款后及时告知承办法官、拍卖辅助机构)。
*、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标的物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退回原支付账户,均不计利息。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 ****-*******
法院联系人:孙法官 ***********
法院地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
拍卖辅助机构: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
辅助机构联系人:李经理 ***********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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