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招标公告 莲都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更新时间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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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自然资源,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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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发布时间:****-**-**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丽土告字〔****〕**号

 

经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于****年**月**日以拍卖方式出让莲都区高溪区块黄塘窑**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土地坐落:莲都区碧湖镇高溪区块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出让年限:**年

*、主要规划指标和起始价(单位:平方米、年、万元)

序号

地块名称

地块坐落

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用途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出让年限(年)

容积率

起始价(万元)

竞买保证金(万元)

*

莲都区高溪区块黄塘窑**地块

莲都区碧湖镇高溪区块

******

工业用地

**%-**%

**%-**%

**

*.*-*.*

****

****

其余指标内容详见《莲都区高溪区块黄塘窑**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莲规条〔****〕**号)

*、“标准地”指标要求

准入产业类型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亩)

亩均产值(万元/亩)

亩均税收(万元/亩)

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

单位排放增加值(万元/吨)

*&***;*;经费占营业收入之比(%)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

≥**.*

≥*.*

≥***.**

≥*.**

注:土地面积以实测为准,其它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详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

*、竞买对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独立履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本次拍卖出让申请人应单独申请,不接受联合申请。

申请人竞得地块使用权后如在莲都区范围内成立新公司对地块进行开发建设,竞买时需按照《关于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的说明》中的规定提交《拟成立新公司申请》。竞得人在新公司中的出资构成必须符合《关于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的说明》的规定,且与《拟成立新公司申请》中的申明内容*致。

存在下列情况的单位不得参加上述地块竞买: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已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在莲都区范围内存在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且未处置到位的,不得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竞买申请不符合拍卖出让须知文件要求的,对因未通过竞得人资格审查的,明确竞价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登录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系统浏览或下载拍卖出让文件。

*、申请人可于****年**月**日到****年**月**日登录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系统按拍卖须知文件要求的材料提出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年**月**日**:**。(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地点为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系统,拍卖时间为:****年**月**日**时直至最高价产生。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拍卖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不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教育附加费、消防审核费、物业管理公共部分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用房资金、营业用房资金和契税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地块的总地价款外按地块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另行征收,即:若该地块内有为政府配建或者政府回购的建筑面积或小区配套的社区用房、物业用房、学校、幼儿园、居家养老用房等,也*并在总地价外征收配套费。

(*)土地契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成交价款的*%由受让人向税务部门缴纳。

(*)该幅地块的成交价款即为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竞得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出让价款(不含契税)。竞得人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个月内缴清不少于成交价款的**%(含**%),剩余土地出让价款须在*个月内全部缴清,否则视为违约,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供地条件为用地现状,地上、地下管线的迁移、地块范围内围墙构筑等都不作为交地的前置条件。

(*)地块的通路、通电、给水、排水、通讯等由受让人自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就近接入出让地块。相关费用由受让人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自行缴纳。

(*)交地时间为土地出让价款全部缴清之日起**日内,地块应开工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年内,应竣工时间为应开工之日起*年内。

(*)该地块不设出让底价。 

*、联系方式

电话:****-*******、****-*******、****-*******

联系人:王先生(利用)、徐先生(规划)、吴先生(砂管办)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月**日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丽土告字〔****〕**号

 

经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于****年**月**日以拍卖方式出让莲都区高溪区块黄塘窑**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土地坐落:莲都区碧湖镇高溪区块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出让年限:**年

*、主要规划指标和起始价(单位:平方米、年、万元)

序号

地块名称

地块坐落

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用途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出让年限(年)

容积率

起始价(万元)

竞买保证金(万元)

*

莲都区高溪区块黄塘窑**地块

莲都区碧湖镇高溪区块

******

工业用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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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指标内容详见《莲都区高溪区块黄塘窑**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莲规条〔****〕**号)

*、“标准地”指标要求

准入产业类型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亩)

亩均产值(万元/亩)

亩均税收(万元/亩)

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

单位排放增加值(万元/吨)

*&***;*;经费占营业收入之比(%)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

≥**.*

≥*.*

≥***.**

≥*.**

注:土地面积以实测为准,其它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详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

*、竞买对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独立履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本次拍卖出让申请人应单独申请,不接受联合申请。

申请人竞得地块使用权后如在莲都区范围内成立新公司对地块进行开发建设,竞买时需按照《关于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的说明》中的规定提交《拟成立新公司申请》。竞得人在新公司中的出资构成必须符合《关于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的说明》的规定,且与《拟成立新公司申请》中的申明内容*致。

存在下列情况的单位不得参加上述地块竞买: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已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在莲都区范围内存在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且未处置到位的,不得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竞买申请不符合拍卖出让须知文件要求的,对因未通过竞得人资格审查的,明确竞价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登录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系统浏览或下载拍卖出让文件。

*、申请人可于****年**月**日到****年**月**日登录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系统按拍卖须知文件要求的材料提出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年**月**日**:**。(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地点为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系统,拍卖时间为:****年**月**日**时直至最高价产生。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拍卖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不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教育附加费、消防审核费、物业管理公共部分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用房资金、营业用房资金和契税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地块的总地价款外按地块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另行征收,即:若该地块内有为政府配建或者政府回购的建筑面积或小区配套的社区用房、物业用房、学校、幼儿园、居家养老用房等,也*并在总地价外征收配套费。

(*)土地契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成交价款的*%由受让人向税务部门缴纳。

(*)该幅地块的成交价款即为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竞得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出让价款(不含契税)。竞得人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个月内缴清不少于成交价款的**%(含**%),剩余土地出让价款须在*个月内全部缴清,否则视为违约,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供地条件为用地现状,地上、地下管线的迁移、地块范围内围墙构筑等都不作为交地的前置条件。

(*)地块的通路、通电、给水、排水、通讯等由受让人自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就近接入出让地块。相关费用由受让人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自行缴纳。

(*)交地时间为土地出让价款全部缴清之日起**日内,地块应开工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年内,应竣工时间为应开工之日起*年内。

(*)该地块不设出让底价。 

*、联系方式

电话:****-*******、****-*******、****-*******

联系人:王先生(利用)、徐先生(规划)、吴先生(砂管办)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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