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进一步优化中药配方颗粒增补挂网采购工作
招标公告 辽宁进一步优化中药配方颗粒增补挂网采购工作
更新时间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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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优化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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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进*步优化中药配方颗粒增补挂网采购工作

必联网发布时间:****-**-** **:**
  • 项目编号:
  • 公告类型: 招标公告
  • 截止时间:
  • 招标机构:
  • 招标地区: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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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配方颗粒相关投标企业:

      按照《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件事”的通知》(医保发〔****〕*号)、《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年第**号)、《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辽医保发〔****〕**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即日起,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每月常态化开展中药配方颗粒增补挂网申报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总体工作安排

    中药配方颗粒相关投标企业(以下简称投标企业)可随时申报产品,中心每月**日统*受理。自受理之日起,经企业和产品信息审核-审核结果公示-增补挂网结果公布等工作流程,审核通过的产品将在**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网,开通网上采购资格。

    *、增补挂网流程

    *.生产企业信息增补

      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选择“生产企业、代理企业”,点击“单位登录”-“单位账号登录”登录系统。无账号的投标企业请先在国家单位网厅系统进行账号注册,国家单位网厅系统在辽宁省单位网厅有链接(页面右上角“注册”-“单位注册”-“国家单位网厅”),国家注册认证完成之后,登录本系统完成报名。有账号但忘记密码的投标企业也在“国家单位网厅”系统进行密码找回。

    登录后,先在“企业信息管理”里进行企业资质信息的维护。具体操作方法见《辽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用户手册(中药配方颗粒企业端)》(点击本链接可直达)。生产企业信息以国家注册信息为基础,以资质信息为辅助,中心会对审核通过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完成政策性审核,请相关投标企业注意生产企业信息是否有审核不通过的状态,以免影响产品增补挂网。

    *.产品信息增补

    生产企业信息审核通过后,投标企业在“产品信息管理”-“本企业产品(中药配方颗粒)”里,选择“中药配方颗粒增补挂网采购项目”(系统已默认显示该项目名称),点击“添加产品”选择要增补的产品(可批量选择),所有产品添加完成后可单个提交也可批量提交至中心审核。处于待审核状态的产品可进行撤回操作(仅限于当前批次)。具体操作方法见《辽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用户手册(中药配方颗粒企业端)》(点击本链接可直达)。

    为了便利投标企业参与投标、精简办理流程,中心优化了中药配方颗粒执行层面的工作流程和产品页面。今后,产品页面只显示上市备案号,相关投标企业无须填写辽宁跨省备案号,辽宁跨省备案信息在审核阶段完成符合性检查,因此,请相关投标企业在取得辽宁跨省备案号后,再进行中药配方颗粒的增补挂网,避免审核不通过情况的发生,影响中药配方颗粒增补挂网的工作效率。

    *.审核结果公示

    审核通过产品将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进行公示;审核不通过产品在增补挂网结果公布当日转入下*批次增补,请相关企业根据审核不通过原因,重新维护产品信息,并提交至中心审核。

    *.增补挂网结果公布

    审核结果公示结束后,中心将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公布执行增补挂网结果,后续议价环节由医疗机构与投标企业按辽宁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配送关系建立

    增补挂网结果公布后,系统将自动匹配生产企业自配送账号,无须投标企业自行建立配送关系。如有自配送账号,用原来的账号和密码;如无自配送账号,由系统生成“**”开头的自配送账号。自配送账号可在“用户基础设置”-“自配送管理”查询。无自配送账号的投标企业查询自配送账号的同时,需点击页面右侧“操作”列的“重置密码”按钮,自行设置新密码,设置新密码后自配送账号才能正常登录使用。有自配送账号的投标企业如果忘记自配送账号密码,也可点击上面的“重置密码”按钮,进行密码重置。

    *、其他事项说明

    *.生产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后续更新

    已入库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基础信息部分(除企业名称外),系统自动更新。

    已挂网产品信息(上市备案号)更新,由企业在系统内“产品信息管理”-“本企业产品(中药配方颗粒)”-“审核通过”里进行自主更新,如有更新内容,系统将提示“同步国家基本信息”;如中药配方颗粒代码发生变更,请重新投标,中心将不在系统内开设中药配方颗粒代码变更功能。

    *.省标转国标后已挂网省标产品的清理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应标准即行废止”,中心在开展中药配方颗粒常态化增补后,会定期清理已挂网的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同时存在的省级标准中药配方颗粒,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停用该类中药配方颗粒。

    *、中心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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