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海大桥桥下场地招租(延期)
信息披露日期:****-**-** 至 ****-**-**
标的情况简介:标的位于顺海大桥位于环城高速东绕线,地属乌当区,位于乌当区洪济路*号、毗邻水锦花都小区,本次招租面积约为****平方米。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是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 ■土地使用权 |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是 □否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建筑物构筑物:如承租方在场地上搭建构建筑物的,需自行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取得许可,未经许可搭建的构建筑物若被拆除,由承租方承担*切责任;合同期届满后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搭建的地上构建筑物承租方需自行拆除,**日内不拆除的,招租方有处置权,承租方不得干涉招租方处置并向招租方主张任何补偿。*、依法征收: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如租赁场地被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征收,土地及其他征收补偿费用归环高公司所有。*、相关税费:环高公司只提供租金的完税发票,在该租赁地产生或以后产生的税费和其他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标的,不得将标的转租、转让或分租给第*方。*、根据招租情况,必要时,承租人需配合租赁方完成企业尽职调查。*、合同期届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终止后**日内,乙方应清理租赁标的内乙方所有相关物品、设施设备及乙方修建的地上构建筑物等资产后搬离甲方场地,并把场地卫生清理干净,将场地完整交还给甲方;超过**日不清理搬离的,视为乙方放弃上述自有资产所有权,甲方有权收回场地并对乙方自有资产采取*切可行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清理、对外出售、收归甲方所有等)且无须对乙方承担任何对价补偿或支付责任。因乙方逾期搬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遗留物品、地上资产、租赁标的清理费用等)甲方有权从乙方自有资产处置收益中扣除,收益不足扣除时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同时现场拆解、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以及搬移期间的安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意向承租方应在承租报名前,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结构安全等相关事宜,并签署《现场踏勘表》(需招租方签字确认)。意向承租方*经报名参与承租,视为已经现场查看与了解标的物相关信息,完全了解标的物的情况,并接受本次招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切情况。*、若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即收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易结果通知书或竞价结果通知单后),**天内未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由招租方发函告知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未签订事宜时,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交易保证金转为签订合同保证金,转至招租方指定账户。*、标的存在租赁,租期至****年**月**日。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产生新承租方的,新承租方需自行与原承租户友好协商搬离移交等相关事宜,避免产生纠纷。**、标的土地性质为划拨。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法人,具有*年(含)以上农贸市场经营经验(提供佐证材料)。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缴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装修和经营期间应合法经营、安全生产,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用途限制 | 用于经营农贸市场 | 本次招租场地仅限于经营农贸市场使用,经营过程中需承租方自行与当地相关部门协调及办理相关使用手续。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年 ■*-*年 □*-**年 □**年以上 | *年(含*个月免租期) | |||||
租金挂牌价 | ******元/年 | 从第*年开始,租金每年较上年上幅*%。 | ||||||
租金付款方式 | □*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 按照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缴纳,租金按年支付。 | ||||||
履约保证金 | *个月租金 | 作为承租方对所租整体资产以及履约能力的保证。 | ||||||
交易保证金 | *****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缴纳截止日期为挂牌截止日**:**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其他 | *、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若只有*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提供资料:*、承租方为法人的,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具有*年(含)以上农贸市场经营经验的佐证材料);*、现场踏勘表(需招租方签字确认);*、承诺函;*、意向承租方登记表;*、交易保证金须知。(所有提交资料均需加盖手印或公章)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账号:**********************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缴退有关须知执行;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汪经理、何经理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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