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南城区商业中心*期百安中心*座***号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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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东莞市南城区商业中心*期百安中心*座***号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标的房产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勘验,转让方不承担该标的质量、新旧程度、能用与否等问题。*.根据地方房产过户时对评估政策要求,如出现需重新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且评估结果不影响本次交易价格。*.本次转让不涉及标的房屋内的各种家具、家电等附属物品,仅限房产本身。意向受让方应实地查看房产现状,房产外观、结构等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及地方限购政策文件的要求,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核实条件。因不符合限购条件,成交后无法办理过户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标的目前由转让方用于员工办公使用,转让方负责在与受让方办理完房屋产权证变更登记之日前将房屋使用人员清退。*.意向受让方查看标的资产须在公告期内提前电话预约(联系人:翟兰芳,联系电话:***********),转让方组织看房;地点:标的资产所在地。*.其他应披露的事项详见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第****号)。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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