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新疆乌恰中远南江发电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新疆克州阿图什市昆山产业园区办公大楼***室) | 法定代表人 | 李明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燃煤发电项目;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营;电力、蒸汽以及电厂副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新疆中远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 | ||
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 **.******* | ||
北京华夏温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 | ||
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月**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万元,转让方尚未实缴出资,转让方未实缴部分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标的企业原股东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股权,如上述股权转让先于本项目成交,则需要征询受让上述股权的受让方是否行使对本项目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都路**-**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王君海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华中院牵头处置新疆乌恰中远南江发电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参股股权资产的备案通知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新疆乌恰中远南江发电有限公司[联系方式]*%股权 |
转让底价 |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规定及内容进行后续操作。*.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向意向受让方追究相应责任及经济补偿:(*)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的北交所备查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如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及瑕疵为由放弃受让,视为本方违约行为,本方自愿承担相关的责任与风险,且同意转让方向本方追究经济补偿;(*)本方知悉并同意成为受让方后按章程约定继续履行实缴义务。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否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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