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东新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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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木垒东新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东方电气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东方电气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本次产权转让导致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时前支付人民币*****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若挂牌期间只产生*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本方承诺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本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信息以及本项目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独立判断自愿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本标的;(*)本方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提交受让申请时已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已详细阅读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对本次产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产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本方同意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后,继续履行前期签署的协议、合同等文件;(*)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条所述的任何*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本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本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状况。*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标的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或不了解标的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基础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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