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6229号)一艘“华阳13”交通艇转让项目
招标公告 (2024年第6229号)一艘“华阳13”交通艇转让项目
更新时间 2024-11-18
关键词
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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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披露信息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年第****号)*艘“华阳**”交通艇转让项目
项目经济行业分类:
资产类别(实物):转让方名称:大连华阳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转让方类别:法人转让方角色:出让人
价格单位:万元
转让方代码:******************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是否自动延期:
交易方式:拍卖项目所在行政区域:
网站挂牌信息的链接:
转让说明事项:*、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资产类交易业务收费办法(试行)》执行,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次性支付。*、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万元。*、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拒付交易价款、拒付履约保证金或拒付交易服务费。(*)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若出现“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若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的*‰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船舶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等的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自《资产交接单》签署之日起船舶的维护、托运、安全管理等责任及发生的与船舶相关的*切费用与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同意自《资产交接单》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会同转让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取得船舶注销登记证明。(*)同意在办理完毕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后*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同意在办理完毕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后*个工作日内,携带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到大连产权交易所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无息)手续。(*)同意自行了解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船舶交易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并自行对自身的受让资格进行确认,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承诺对转让标的后续处理和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出现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事故。若因后续处理工作不当而引发的经济责任和法律纠纷,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无关。(**)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同意在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依法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辽渔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转让方保留因此向受让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因受让方原因逾期完成资产交接/交割的,每逾期*个工作日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交易价款的*‰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逾期**日仍未完成资产交接/交割的,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其全部履约保证金。*、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履约保证金、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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