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区块链已存证
项目编号 | ************ | 统*交易标识码 | ***-******************-********-******-* |
信息来源 |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项目所在地 | 安徽省·安庆市·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信息发布时间 | ****-**-** **:**:** | 浏览次数 |
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庆自然资告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原国土资源部**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决定出让庆自然出字〔****〕***、***、***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地块 编号 | 宗地 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 面积 (㎡) | 土地用途 | 规划指标要求 | 出让年限(年) | 起叫价(万元) | 竞买保证金 (万元)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
庆自然出字〔****〕 ***号 | **************************** | 位于宜秀区。西至社会停车场用地,南至规划公园绿地,北至叶祠路 | *****.**(合**.**亩) | *类城镇住宅用地
| ≤*.* | ≤**% | ≥**% | **
| ***** | **** |
庆自然出字〔****〕 ***号 | **************************** | 位于宜秀区。东至中国电信安庆公司,西至振风苑小区, 南至振风大道,北至规划公园绿地 | *****.**(合**.**亩) | *类城镇住宅用地
| ≤*.* | ≤**% | ≥**% | ** | ||
庆自然出字〔****〕 ***号 | *************************** | 位于迎江区。东至华圣路,西至文苑东侧公园绿地,南至华中东路 | *****.**(合**.**亩) | *类城镇住宅用地 | ≤*.* | ≤**% | ≥**% | ** | ***** | **** |
|
备注:出让地块具体规划指标均以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为准,土地准确面积均以正式出具的测绘成果为准,出让地块具体情况详见出让文件(地块起叫价不含契税、印花税)。
*、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须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禁止目前在安庆市城区范围内尚拖欠土地出让金的企业申请竞买。
*、出让方式
拍卖。至报名截止,如有*家以上(含*家)报名,按期拍卖;如有*家报名,转为现场竞价;不足*家报名,转为挂牌。
*、竞买约定
*.提交竞买申请前,竞买申请人应对出让宗地进行实地踏勘,全面了解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对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有疑问的,应在竞买申请前向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提出。
*.竞买申请人*旦提出竞买申请,即视为对出让文件内容清楚并自愿受其约束,对宗地现状无异议。竞买申请人竞得出让宗地后,不得以该宗地的出让文件和现状异议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
*、竞买登记
*.本次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出让文件。竞买人可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柱山西路***号)领取出让文件。
*.竞买人申请办理竞买登记前须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缴纳到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账户,申请人凭银行进账单到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换取竞买保证金收据,再凭竞买保证金收据到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楼****室申请竞买,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受理(竞买保证金缴纳时间以实际到账为准)。
采取拍卖(或现场竞价)方式出让地块,申请人应于****年**月**日**:**前到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竞买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年**月**日**:**前。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年**月**日**:**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如不足*家报名,则转为挂牌方式出让。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地块,申请人应于****年**月**日**:**前到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竞买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年**月**日**:**前。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年**月**日**:**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时间和地点
*.拍卖(或现场竞价)日期:****年**月**日*:**。具体时点由拍卖主持人根据现场情况调整。
*.挂牌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挂牌时间为上午*:**-**:**、下午*:**-*:**。挂牌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止。
*.出让活动地点: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山路***号)。
*、特别说明
(*)庆自然出字〔****〕***、***号
*.竞得人在庆自然出字〔****〕***号地块内须配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建筑面积不小于****平方米;养老服务设施*处,每百户**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托育服务设施*处,建筑面积不小于***平方米;公厕*处,建筑面积不小于**平方米。庆自然出字〔****〕***号地块内须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处,每百户**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以上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后,不动产权无偿移交给宜秀区人民政府。
*.沿神灵潭绿地驳岸由竞得人代建,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市城管局,由宜秀区政府、市住建局、市城管局负责监督。
*.该地块可试点立体生态住宅,若试点立体生态住宅按照《安庆市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执行。
*.地块规划建设应满足住建部门对海绵城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及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
*.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竞得人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个月内付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也可分期付款。如分期付款,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个月内付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含竞买保证金),*个月内付清余款。
竞得人在支付第*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支付第*期土地出让金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个月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并在方案批准后*个月内开工建设(最迟不得超过交地后*年),开工建设后*年半内竣工(主体结构封顶)。
*.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天内交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宜秀区政府向竞得人办理净地(无权属纠纷、现状标高)交付手续,签订交地确认书。
*.竞得人在地块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须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参与房票安置。
(*)庆自然出字〔****〕***号
*.竞得人须在地块内配建*处养老服务设施,每百户不低于**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非独立占地;配套建设*班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小于****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平方米,独立占地;*处托育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平方米,鼓励和幼儿园合建。以上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后,不动产权无偿移交给迎江区政府。
*.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竞得人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 个月内付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也可分期付款。如分期付款,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个月内付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含竞买保证金),在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批准后*个月内付清余款(超出签订出让合同后*年的,须在*年内付清余款)。
*.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个月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并在方案批准后*个月内开工建设(最迟不得超过交地后*年),并在开工建设后*年内全部竣工(主体结构封顶)。否则,视为违约,每延迟*日,由竞得人按本次出让土地的出让金总额的千分之*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约定。
*.竞得人在地块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须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参与房票安置。
*.该地块可试点立体生态住宅,若试点立体生态住宅按照《安庆市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执行。
*.地块规划建设应满足住建部门对海绵城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及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
*.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之日后**天内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迎江区政府向竞得人办理净地(无权属纠纷、无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现状标高)交付手续,签订交地确认书。
*、其他事项
*.本次出让不接受电话、传真、邮寄及口头竞买申请。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采用增价方式,并设有保留底价,没有达到保留底价的,不予成交。达到或超过保留底价的,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竞买人在参加竞买活动时,应至少有*次有效报价,否则,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初次报价应大于或等于起叫价。
*.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出让文件,以出让文件载明为准。
*、联系方式及银行账户
*.联系方式:
①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竞买咨询)
联系人:徐雅玲*********** 李亚丽 ***********
②安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地块咨询)
联系人:郑浩 *********** 韩秋冬 ***********
*.竞买保证金账户
账户名称:安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和整治中心
开 户 行:徽商银行安庆寿庆支行
账 号:******************
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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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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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用时:*天*小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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